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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5-12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含房屋、水利、交通、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水、供气、管线敷设等)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县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接受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调解招标投标活动的纠纷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监察、发改、财政、审计、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

    第四条  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全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和交易场所,凡属《东至县招标采购统一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2012]1号)第三条所列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统一在县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在县内从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市、县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货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国家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对上述建设工程项目所含领域招投标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四)一般性外资、县外招商引进项目、民营企业及私人投资项目或通过公开竞价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开发权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或者主体加层、拼建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完整发包,确需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单位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项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条  室外附属工程应与主体工程一起申报,一起招标,特殊情况经县招管办核准后按规定另行招标。

       第三章  招标、开标、评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依照东政办[2012]1号文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均应进入县交易中心进行,接受县招管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经图审合格的图纸及有效的项目批复文件;

   (二)已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三)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建设工程的要求;

   (四)建设资金已验证落实,其中年度资金按规定到位;

   (五)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并已经核准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进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人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供申请书上载明的所需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五)招标人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并公示;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合同;

   (十一)向县招管办提交合同副本及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依法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信息。招标公告连续发布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的标准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后审的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业绩、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3年内没有挂靠、围标、串标、抬标,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五)项目经理没有在建工程;

   (六)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没有违反《东至县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而被限制参与投标资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应公正合理。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效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的时间。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根据项目性质和评标办法确定。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撤回和否认,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有关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差异较大时,应当在开标前向招标单位提出,并与清单编制机构核对,报县招管办备案确认,否则视为无效。

    第二十三条  一个投标单位只能递交一份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工程预算书和主要材料分析单;

   (四)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

   (五)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严禁分包单位将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任何附属机构(单位),均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五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二十七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十八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规范招标采购保证金管理制度,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注册所在地开户银行基本账户中划转,各项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一律通过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转账进行。中标或成交公示期满即开始退还保证金,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县交易中心收到交易合同后3 个工作日内退还。

    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保证金尚未到达指定账户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县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县交易中心主持,所有投标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投标人未派人员参加开标的,均视作放弃投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招标人及有关单位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到会单位及人员,宣读会场纪律;

   (三)工作人员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核验与会人员资格及随带资料;

   (四)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或由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五) 按规定开启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等;

   (六)投标人对开标评标结果进行确认;

   (七)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如当场确定中标人,由主持人宣布;

   (八)县招管办、监察局对整个开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由招标人提出建议名单,经县招管办、监察局等部门核准后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工作现场实行封闭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本人或近亲属与评标项目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开标前受理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重新招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后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派员参加开标会或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申明哪一份有效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面共同投标协议的。

    因无效标或废标致使参加开标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对剩下的投标人进行评审,如果具备竞争性则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没有竞争性则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组织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两次公开发布公告,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家的,经县招管办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中标人(供应商、承包商)。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县招管办。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确有法定理由的,也可以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在县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中标人名单,公示时间为3日。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招管办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五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县招管办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擅自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工程、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四十四条  县招管办、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监察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和处理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依照本细则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邀请县检察院参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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