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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人民法院庭审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2014-05-14 浏览次数:0    

(项目编号:DZZBCG-2014009)

各投标人:

    我单位在收到相关投标人对“东至县人民法院庭审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DZZBCG-2014009)”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下:

    1、经咨询庭审高清主机内置触摸屏幕为不小于7英寸还是不小于8英寸对本次项目建设要求影响不是非常大,虽然7英寸在日常操作中显示效果及触摸范围跟8英寸相比差距不小,但是目前我院还无法考证8英寸以上的市场拥有率,为避免损害投标人权益,且考虑到本次建设的主要重点在于清晰录音、高清录像、同步刻录及互联互通,所以我院决定接受投标人建议,将投标人质疑项“设备支持一键刻录、一键停止,具备不小于8英寸触摸屏,支持触摸屏控制,等快捷方式”修改为“设备支持一键刻录、一键停止,具备不小于7英寸触摸屏,支持触摸屏控制,等快捷方式”。

    2、文件要求的摄像机及庭审主机均为SDI接口,是参考省院简易科技法庭建设标准。SDI摄像机无延时、实时性好、图像无损、无压缩,网络摄像机通过ISP芯片图像处理后再进行压缩然后通过以太网传输,图像有损有压缩且存在一定延时。作为高清庭审录像,我们也认为SDI摄像机优于网络摄像机。省院对简易科技法庭的建设要求为2个摄像头,我院已超前要求建设为4个摄像头,所以要求庭审主机具有4个SDI接口及摄像机位SDI接口是相互配套使用的,相信能够充分满足日后的发展需要。关于与上级互联互通,我们已经在文件中作了明确要求,虽然我院采购的是庭审录音录像同步刻录设备,但与省院的视频直播、点播平台的互联是省院的基础要求,任何投标人对投标中使用的庭审高清主机设备都必须作出能与该平台互联的承诺,且今后本单位在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中依然会对此项作出明确约定,若中标人达不到我院的要求,将终止合同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庭审录像今后将是保证庭审公平公正的存档案卷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院对此非常重视,为了保证能够真实的、高清晰的记录下庭审过程,小到细节,所以对庭审同步刻录组成设备的要求比较高(一般简易科技法庭只配备一个拾音器,而我们则根据我院实际情况设计配备专业话筒以提高录音质量),请各投标人给予理解,招标文件提供的品牌摄像机是SDI接口,是即插即用,不需要进行编解码,与现行市场的SDI庭审主机任何一家都兼容。推荐的品牌是基于产品使用寿命与质量效果考虑,相信行业人员应该明白,这不应该理解成是对民族品牌的歧视。

    4、目前省院庭审直播、点播平台仍处开发阶段,我们不知道将来中标的庭审主机对应厂家是否能够达到与该平台互联的要求,故招标文件中要求需提供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评测中心测试证书并提供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是基于为本项目后期与省院直播平台端口连接提供技术保障对主机厂家的要求,而此次招标所涉及产品均不在国家规定的3C认证产品目录之内,还请各投标人满足此条款。

    5、我们认为对于品牌项目授权及售后承诺是产品原厂真实性、质量及厂家售后的必要保证,厂家是以市场求生存,各投标人是产品供应商,谁卖受益的都是厂家,作为采购人认为不应该拿不到厂家授权及售后承诺书, 且推荐的几个品牌对投标人已具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应该不会损害到投标人权益,对此的相关质疑还请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考虑到产品品质及长期而有效的售后服务,所以相关资质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6、本项目招标控制价90万元整。

    7、最后感谢投标人对此项目提出的宝贵意见,本次项目建设时间紧迫,不同于一般办公设备采购,热忱欢迎各投标人在能够完全满足我院建设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到我院项目的建设中。

 

东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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